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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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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险对象:凡年龄在0-69岁的身体健康人员均可参加本保险。
2、保险责任: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、轮船、火车及飞机四种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
伤害事故而身故或残疾、本公司按《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》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。
3、除外责任:
因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被保险人身故、残疾或医疗费支出的,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:
一、投保人、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、伤害;
二、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、自杀或故意自伤;
三、被保险人欧斗、醉酒、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四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;
五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;
六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(AIDS)或感染艾滋病毒(HIV呈阳性)期间;
七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;
八、战争、军事行动、暴乱、武装叛乱;
九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4、未尽事宜以《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》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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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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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在保单生效前、投保人可凭保单正本和身份证至保单原销售点申请解除合同。退保金额为扣除手续后的保险费。
保单生效后,该保单不得办理退保。
2、保险生效时间和保险期限详见保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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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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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险分数与保额限制:本保险每一被保单人限投保五份,多投保无效。
2、索赔事项: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,需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
3、本保险所载内容,以中文为准。
4、释义
商业营运: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运输经营活动。
意外伤害:指遭受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。
保险金额
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保额: 人民币肆拾万元 RMB¥400000.00元
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额: 人民币贰拾万元 RMB¥200000.00元
汽车意外伤害保额: 人民币贰拾万元 RMB¥20000.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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